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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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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島主」須履行程序


1、向海島所在地的市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提交《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書》、《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坐標圖》、《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相關資信證明等材料,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協議。

3、審查機關審核評估。

4、發出批准通知書,徵收海島使用金、辦理使用權登記。

5、按規定繳納使用金,最高獲50年使用權。

本報記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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