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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員「偷竊」是否受免責條款保障時,立法會秘書處未有正面回應。圖為立法會會議情況。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社民連「長毛」梁國雄日前於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擅自竊取他人文件。立法會秘書處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立法會秘書處未有接獲議員就該事件提出投訴或要求跟進。
梁國雄不問自取,令人關注立法會議事規則是否有制裁議員不當行為的規定。立法會秘書處昨日在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時僅表示,立法會制定議事規則,旨為規管立法機關如何處理日常事務和訂明立法會議員應有的操守及行為準則。
被問及議員「偷竊」又是否受免責條款保障時,立法會秘書處未有正面回應,只稱立法會議員享有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八二章)所訂明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享有的權力及特權,包括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發表的言論,可獲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第四條),以及在出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第五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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