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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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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國家榮譽立法提速 授予對象面向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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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事科學院原院長吳江。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人民政協專刊訊(記者 何凡)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事科學院原院長吳江接受本刊採訪時指出,目前國家榮譽項目結構失衡與過多過濫並存,管理系統性與有序性不足,其明顯癥結是榮譽項目分佈不盡合理、存在榮譽同質化現象。他建議盡快出台國家榮譽法,適時制定國家榮譽實施條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層次和類別兩個維度設計榮譽體系。「國家榮譽意在通過獎勵個體,激勵群體,凝聚民族精神,提升自豪感,港澳人士應在授予對象範圍之內。」

國家榮譽稱號法列入立法規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制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正式列入今年的立法規劃。這一各界呼籲多年的法律,將迎來落地之時。吳江指出,建立國家榮譽制度的前提,是深化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改革。「當前我們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如國家榮譽承載了部分民間非政府獎勵的功能,公平屬性不足,其突出表現是部分榮譽制度對長期綜合表現考量不夠到位、精神激勵作用不夠強、公平擇優程度不夠高。」

他認為,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應堅持正確導向,理順權責關係,明確榮譽制度的本質屬性和基本定位。「其核心是精神獎勵優先,減控國家榮譽的資源集聚功能;國家榮譽類別和層次設計要在保證公平的基礎上強化競爭。」

要超越「官本位」「資歷本位」

吳江強調,要超越「官本位」和「資歷本位」,樹立「公民本位」和「德能本位」意識;須建立國家榮譽管理和評審的組織架構,構建國家榮譽管理與評價的權責體系、完善國家榮譽監督機制。

他指出,進行國家榮譽制度的立法,有利於新舊制度的銜接和順利,是國家榮譽制度長期穩定運行的需要,也是國際通行的法治保障。從整體上看,用立法來規範和保障國家榮譽制度,是世界各國的主流趨勢,這一點值得中國借鑒。

談到立法的主要內容,吳江表示,國家榮譽的授予對象,是國家榮譽制度立法的基本問題之一。具體而言,要回答兩方面問題:一是授予對象是否包括組織團體;二是授予對象是否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他認為,國家榮譽並非只有一項,而應是一個體系,因此可堅持面向國內和面向國際相結合。國家榮譽不僅可授予本國公民,也可授予為中國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重大貢獻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這樣既可以擴大國家榮譽的影響力,也可以激勵在華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為中國的發展積極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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