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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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龕場發牌規管 擬設6年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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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私營骨灰龕條例草案》,建議立法規定私營龕場必須領牌。 梁祖彝 攝

1990年前已開業免牌 未合格者可申暫免責糾正違規事項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敏婷)私營骨灰龕場的問題爭辯多年,政府終於建議制定發牌制度規管。於1990年前已存在的龕場可申請豁免,但要停止出售或出租龕位,其餘龕場必須申請牌照。對於現存未必符合所有規定的龕場,營辦者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年期最多6年,以便繼續營運及糾正違規事項。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政府不能保證龕場一定獲得發牌,市民如遇到經營者聲稱日後必獲發牌,必須當心。

經過兩輪公眾諮詢,政府指出社會普遍支持以發牌制度規管私人骨灰龕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私營骨灰龕條例草案》,建議立法規定私營龕場必須領牌。並設立發牌委員會,由食環署署長擔任主席,行政長官委任委員。

政府又以昨日上午8時作為截算時間,現有龕場必須在8時後停止售賣或出租空置龕位,才符合「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的條件,可申請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並以1990年劃為界線,1990年前已經營運的龕場,可以申請豁免,不用領牌。1990年後營運的龕場,必須符合批地契約、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法定要求,並向發牌委員會提交管理方案,才能成功申領牌照。

免責書生效期 禁出售出租

高永文表示,對於現存未必可以符合所有規定的骨灰安置所,如果營辦者需要時間達致要求,可以向發牌委員會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以便期間繼續營運及糾正違規事項。

發牌委員會會按照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決定暫免法律責任書的有效期,最初不會超過3年,並且在發牌委員會認同有特殊情況下,才可能獲得再次延期,但延期亦不超過3年。在暫免法律責任書生效期間,安置所不可出售或出租。

籲民提供資料 助食署跟進

食環署又推出通報計劃,昨日開始派員到訪骨灰安置所核實資料,要求私營骨灰安置所提交資料,證明它們是屬於「草案前骨灰安置所」。

高永文呼籲,市民向當局提供現時不在發展局「私營骨灰龕資料」名單內的骨灰安置所資料,以便食環署跟進。

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條例草案要求持牌人必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訂明確切條款,例如涉及龕位的尺寸、安放年期及收費,以及有否設立保養基金等,否則消費者可以有權取消合約,並要求退款。經營者亦有責任在結業前處理已存放的骨灰,如違反規定,須負上刑事責任。

高永文:小心聲稱必獲發牌者

高永文表示,政府未能夠保證骨灰安置所能否獲得發牌,市民如果遇到有任何人作出承諾或保證,聲稱日後必獲發牌,必須加倍留神,或可尋求專業意見。他提醒市民,應向營辦者了解一旦結業或清盤,消費者的權益將如何處理,包括退款或賠償,合約有否相關保障。

政府會在本月25日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的頭3個月,將會成立發牌委員會,並釐清指引,接受龕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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