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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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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強闖軍營 傳達錯誤訊息


「香港人優先」4名成員闖入中區駐港解放軍部隊總部一案,昨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但招顯聰僅被判囚2星期,並緩刑1年,另外2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張漢賢及謝詠雯則只被罰款2,000元。強闖軍營事件,已經越過了「一國兩制」的底線,是對「一國」主權的猖狂挑戰,中央政府對此已經表達過嚴重關注。本港法官判案時有責任貫徹執行基本法,維護國家的安全和主權利益。這次法庭輕判強闖軍營事件,顯然未能反映到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為社會帶來惡劣影響。律政司應該據理上訴,要求法庭重新研究對涉案人士的判罰。這既是捍衛本港法治社會的尊嚴,更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

4名被告案發當日高舉港英旗,強闖軍營並高呼「解放軍滾出香港」口號,明顯違反《駐軍法》和香港《公安條例》。《駐軍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當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公安條例》並為軍事禁區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根據第38條的規定,無許可證出入軍事禁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涉案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強闖軍營,侮辱駐軍,但最終法庭量刑竟然採取最低標準,兩名被告罰款了事。曾有犯罪紀錄,而且在庭上毫無悔意的招顯聰竟獲判緩刑,判罰之輕,難以令人信服。

在世界各國,軍營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強闖軍營,都屬於嚴重罪行,駐軍有權以武力制服,有關人士更要負上應得刑責。回歸前,港英政府在英軍軍營前面,豎立了一塊大型警告牌,警告任何人都不得進入軍事禁區,如果違反,可能會受到警告甚至槍擊,令到港英時期從來沒有人敢公然強闖挑釁駐軍。外國對於闖軍營者更會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犯者必須承受牢獄之苦。現時裁判官卻基於三人的示威目的及「無意破壞」軍營設施,批准緩刑及以罰款懲處。這種輕判理據在外國絕對不會出現,原因是駐軍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任何人不論以什麼原因強闖軍營,都是對國家主權的挑戰,所謂表達意見不可能成為辯護理由。

法官在就職時宣誓效忠基本法,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重任。這次法庭對擅闖軍營者判罰從輕發落,向外界傳達出錯誤訊息,以為擅闖軍營挑釁國家主權不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將令到一些激進人士更加有恃無恐。律政司應該提出上訴,以正視聽。

(相關新聞刊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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