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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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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須樹立維護和遵守憲法觀念


──「一國兩制」在港實踐白皮書系列社評之九

白皮書明確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澄清了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從法律角度抓住了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模糊認識的關鍵。《人民日報》評論員昨日發表文章,全面論述「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值得重視。在香港樹立維護和遵守憲法的觀念,可糾正有人想把香港往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路上引的錯誤傾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和港人福祉。

香港基本法起草時,有人開始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但草委努力避免把基本法混同於憲法。草委、政治體制專題小組召集人之一蕭蔚雲教授解釋,基本法的第一章為什麼叫「總則」而不叫「總綱」?是因為考慮到我國憲法的第一章叫「總綱」,基本法和憲法不能同等觀之。

香港回歸後,有人乾脆把基本法稱為香港的「憲法」,並逐漸地在法庭上、在基本法書籍中,大量地把基本法稱為「憲法」。但錯的就是錯的,豈能習非成是?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基本法不能取代憲法,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的背後,反映了對我國憲法效力的排斥,這當中透露出把香港視為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

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的背後,隱藏了太多排斥和架空我國憲法效力的傾向和內容。現在香港社會理解基本法以致法庭解釋基本法,多是參照國際公約、外國法學專著、其他地區的判例,但卻鮮能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法無授權不可行,基本法並沒有授予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但香港法院動輒行使「違憲審查權」,甚至廢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的籌委會意見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而且所謂「違憲審查權」往往不是根據我國憲法,而是用「外國的經」來解中國的法律,導致「一國」從憲制上悄然消失,使「一國兩制」發生質的改變,演變為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並且從法律上縱容「港獨」。這是非常危險的,而且是絕不容許的!

在香港樹立維護和遵守憲法的觀念,鞏固香港特區憲制基礎,也是實現香港良好管治、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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