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藝人林子善與導演鄧東明合資的懷舊茶餐廳「龍鳳冰室」,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票控經營「無牌食肆(小食食肆)」罪,林子善未有出庭應訊,其公司代表在庭上承認全部4張傳票的控罪,共被罰款逾1.9萬元。
被告龍鳳國際飲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被控於去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期間,在大坑浣沙街全興樓地下,並非根據和按照食環署署長所批出的牌照而經營食肆;另外3張傳票的被告則為龍鳳冰室,傳票指去年10月3日至11月7日、11月8日至12月11日及12月12日至今年1月13日期間,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08號冠貿商業大廈地下經營無牌食肆。
控方指龍鳳國際飲食管理集團有6次定罪紀錄,而兩名被告現已取得食肆正式牌照,其中位於北角電氣道的分店於今年3月獲發有關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