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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風光。
近日,深圳市地稅局對部分徵免個人所得稅標準進行調整,提高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標準,以及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月扣除上限額。此次調整,是深圳市地稅局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依據深圳市統計局發佈的2013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資料(62619元)進行的年度例行調整。市民在取得上述收入時,將可享受更多的免徵或稅前扣除額度。
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標準調高至187857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據此,深圳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從177030元提高至187857元。對於超過的部分,仍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是: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存的三險一金)÷工齡-費用扣除額] ×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其中,工齡是指解除該勞動關係時的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如:李先生工作15年後被企業解雇,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0萬元,同時,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了3000元的「三險一金」。因此,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應納稅額可分兩步進行計算:1.應納稅所得額:300000-187857-3000=109143元;2.應納稅額:[(109143÷12-3500)×20%-555]×12=6768.6元。
住房公積金的每月扣除上限額提高至1878.6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也就是說,單位和個人在繳存公積金的時候,其用於計算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工資基數不能超過15654.8元,同時其繳付的比率不能超過12%。對於超過比例或標準繳存的,需將超過部分,併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李先生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20000元,其今年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為15%,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5%=3000元,繳存基數與扣繳比例均超過的標準,則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2%=1878.6元。而若李先生今年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為10%,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10%=2000元,但其繳存基數超過了規定標準,故可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15654.8×10%=1565.5元。
年金個人繳費部分的每月扣除上限額提高至626.2元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因此,在計算個人繳費稅前扣除額時,必須同時滿足工資計稅基數不超過15654.8元,比例不超過4%兩個條件,扣除最高限額為626.2元。
例如:李先生工資計稅基數為N元,若其按M比例繳付年金,則稅前扣除額計算如下表所示。
工資計稅基數
繳付比率
允許稅前扣除額
N?15654.8
M?4%
N×M
N?15654.8
M>4%
N×4%
N>15654.8
M?4%
15654.8×M
N>15654.8
M>4%
15654.8×4%
如何申報繳納年金個人所得稅?「三步走」輕鬆解決問題
今年開始,我國實施新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為方便和指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使納稅人享受到政策紅利,深圳市地稅局相關負責同志教您「三步走」準確申報納稅。
第一步,前往地稅局備案年金計劃
1.確定備案期限。
年金計劃備案是必要條件,未進行備案的企業不能享受相應優惠。為此,企業應在建立計劃,或年金方案、受託人、託管人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次月內,持年金計劃方案、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以及市人社部門的備案批復函等資料前往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2.確定備案資料要求。
根據企業年金計劃類型、建立方式的不同,所持資料也略有區別。其中,建立單一計劃的企業,需提供提交企業年金方案及批復函、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確認函等資料;參加集合計劃的企業,需提供企業年金方案及批復函、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方案及確認函、企業參與合同等資料。對於分(子)公司參加總(母)公司年金計劃的,應提交總(母)公司年金方案及批復函(需列明參與公司)、總公司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確認函等資料。
第二步,年金繳費環節稅款的計算及申報繳納
1.準確區分免稅和應稅收入。
對於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單位繳費、帳戶餘額產生的投資收益、取得的追記或一次性補償收入,計入個人帳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待年金領取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參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工資計稅基數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
2.準確申報繳納稅款。
年金繳費申報與以往工薪所得代扣繳申報總體無異。企業進行年金申報時,應注意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部分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欄。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代扣代繳系統申報時,可將個人實際繳存的年金填入「年金(個人部分)」欄目;使用深圳市地稅局電子稅務局或到辦稅服務廳申報時,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部分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欄。
第三步,年金領取環節稅款的計算及申報繳納
1.準確計算稅款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年、按季、按月領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對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薪金所得稅率納稅。如果是一次性領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進行納稅外,其餘情況都應將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對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參與年金計劃並繳費的人員,在2014年1月1日後領取的,僅需就1月1日後的年金帳戶餘額中的新增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待遇中屬於1月1日前留存的繳費及收益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均不屬於免稅範圍。
2.託管人需履行的扣繳義務
託管人通過年金託管帳戶向年金領取人支付年金待遇,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納稅。託管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實際管理企業年金業務、直接接收受託人及帳戶管理人指令的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3.申報納稅的操作方法
申報繳納年金領取個人所得稅時,需注意的是,在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和申報時,需將「是否雇員」選項置為「否」。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代扣代繳系統申報納稅時,進入「年金(領取)收入」菜單,錄入「年金領取收入額、已完稅繳費額、全部繳費額、分攤月份」,按照系統自動計算的應納稅額繳交稅款。地稅工作人員推薦使用該系統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
(2)通過深圳市地稅局電子稅務局申報納稅時,扣繳義務人應先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在「備註」欄中注明「年金領取」字樣,然後將個人領取的年金金額填入「收入額」欄,將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將「減除費用」填寫為零。同時,納稅人亦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納稅。
「新三板」執行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政策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交易流通的股票,將根據持股期限以差別化方式徵收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至此,在「滬市、深市、新三板」這三大全國性的股票交易平台流通的股票,已執行相同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
通知規定,對個人持有該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在實際稅負上,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據悉,對不同持股長短股票的區別對待,將進一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由於新三板於2013年12月27日才正式獲得國務院批准,允許其掛牌公司範圍從四個高新區擴大到全國,故深圳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企業數量仍不多。但隨�虒茖t統逐步地推廣成熟,其為企業提供高效融資平台、培育優質企業上市發展等功能的顯現,將吸引越來越來的企業掛牌發展,屆時該稅收政策也將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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