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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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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收受「黑金」 必須依法徹查


黎智英日前被揭發向反對派政黨及人士「泵水」4,000多萬元,當中包括5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黎智英更親口公開承認於2012年向涂謹申和毛孟靜各捐獻50萬元作選舉之用。不過,涂、毛連日否認收過捐款,而立法會亦未有相關議員收受捐款的申報記錄。議員收受黎智英的政治捐款未有按規定申報,已經違反了《議事規則》。涂謹申和毛孟靜對於被指在選舉期間收取黎智英捐款,並無申報,涉嫌干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事件攸關立法會聲譽和選舉公平公正,執法當局應嚴肅徹查,追究責任。

從現時披露的單據顯示,黎智英曾向多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和政黨捐出巨額「黑金」,其中涂謹申和毛孟靜於2012年4月就各接受50萬元捐款。黎智英在事件曝光後,亦公開承認捐款予涂、毛兩人作為2012年立法會選舉的經費。在人證物證俱在的情況下,涂、毛兩人卻矢口否認。兩人企圖以謊言掩蓋,只令公眾更質疑當中存在見不得光的情節。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三十七條,在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和曾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第十九條進一步指明,凡某候選人收取1,000元以上貨品或服務性質的選舉捐贈,必須就該項捐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並載明捐贈者提供的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如無遵從規定,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黎智英已經承認有關捐款是用作選舉之用,但涂、毛兩人於2012年參選立法會期間,卻沒有申報捐款,涉嫌違反舞弊條例,影響選舉公平公正,絕對不能姑息。

除涂、毛兩人外,目前已知梁家傑、梁國雄和李卓人3名現任立法會議員亦以個人名義收受黎智英30萬至150萬元捐款不等,但翻查立法會記錄,5人均沒有向立法會申報。立法會《議事規則》訂明,議員在獲得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或任何捐贈,必須在14天內作出申報。涉及收款的議員已違反議事規則,可由立法會以訓誡、譴責、暫停職務等的議案加以處分。有律師更指出,如立法會議員收取捐獻的目的是要協助捐贈者以達成某些目的,或者在發言及表決時作出對捐獻者有傾向性的決定,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公眾對議員的誠信操守有相當高的要求,收受「黑金」的議員行為嚴重影響立法會形象,立法會和廉署、選舉事務處等政府部門必須嚴肅徹查事件,依法追究責任。

(相關新聞刊A1、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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