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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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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須用特權法查「黑金事件」


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舉行閉門會議,跟進有議員涉嫌收取黎智英捐款未申報事件。部分有份「分肥」的議員,不僅刻意隱瞞收取利益,而且在立法會為黎智英謀取利益,卻以「代收」作為逃避責任的借口。部分議員更是矢口否認,企圖蒙混過關。立法會必須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事件,傳召包括黎智英在內的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證,將所有證據公諸於眾,才有可能將黑金醜聞暴露於陽光之下,維護立法會的公信力和本港的法治廉潔。

立法會《議事規則》對議員收受捐款有嚴格規管,不論是落自己袋或代人收取都必須申報,否則將受到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處分。《議事規則》對議員收受捐款作出嚴格規定,目的就是防範利益衝突,確保議員能夠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議政,杜絕「黑金政治」。可是,梁家傑、李卓人、梁國雄卻以「代收」為名拒絕申報捐款,還振振有詞地指稱,捐款不涉及個人利益,並非議事規則管制範圍之內。事實是,梁家傑和李卓人都曾公然為黎智英的壹傳媒抽廣告事件「叫屈」,向商界施壓要求落廣告。收錢議員既無主動申報收取黎智英捐款,更無申報與壹傳媒利益關係,明顯違反了立法會申報機制的規定,豈能借口「代收」蒙混過關?

收錢的幾位議員,都是長年在政壇打滾的政客,不是百般狡辯,就是矢口否認。可見,單靠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要求有關議員自我澄清,根本難以查出事件真相,結果可能是不了了之。此次捐款事件涉事人數多,數目大,更關乎本港立法會議員的誠信,與市民最擔心的權錢交易、黑金政治有重大嫌疑。因此,為還原事件真相,維護本港法治廉潔,除了廉署立案介入外,立法會同樣需要引入《權力及特權法》調查事件。

反對派以往動輒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別人,現在調查污染香港政壇的「黑金政治」,事關重大,更需要引用特權法,反對派議員沒有理由反對。立法會只有引用特權法強制黎智英到立法會作證,交出所有捐款的證據,才有可能將「黑金醜聞」揭露於人前,切實維護香港的法治、廉潔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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