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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昨指出,許仕仁於2003 / 2004年度的個人薪俸報稅表中,沒有申報郭炳江於2003年10月支付給他的300萬港元現金支票收益,而許仕仁在報稅表中更聲稱名下福德企業有限公司在該年度是「零」收入,相反虧蝕了46萬港元。
控方昨在庭上宣讀許仕仁於2003/2004年度的個人薪俸報稅表,許仕仁在報稅表內申報於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8月14日,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的總收入為157萬餘元,另有長俸58萬餘元,即許仕仁申報的2003及2004年度全年的總收入為215.5萬餘元。
控方指許仕仁並沒有就郭炳江於2003年10月簽發給他的現金支票300萬元,紀錄在該年度的個人薪俸報稅表格內。
控方昨亦讀出特首辦常務秘書長劉焱的書面供詞,內容指出當時身為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的許仕仁在2007年12月5日致函特首辦,通知特首辦他和當時為自由黨成員,新大中集團執行主席李大壯合組成立RH & Lang有限公司,該公司在BVI註冊,公司共有兩股,由許仕仁及李大壯各持一股,李大壯是公司唯一董事。
許仕仁在知會特首辦的信件中表示該公司的成立,他離職一年內該公司不會有任何業務,他承諾該公司若在一年內從事商業業務,會按既定程序向行政長官先取得批准,許仕仁在信中表明該公司打算在內地及台灣作房地產及金融等投資業務,但目前並沒有任何生意業務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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