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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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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規範市場遏「老王賣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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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廣告法。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修訂「廣告法」能否解決「老王賣瓜」等代言亂象呢?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向本報表示,雖然廣告法的修訂不能根治廣告亂象,但相信有助於規範廣告市場,可以有效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等情況。

現時僅罰廠家廣告商

邱寶昌表示,廣告法是一部上位法,此次修改對廣告薦證者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加以明確,也給未來的規定留下具體操作空間。例如,化妝品廣告要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使用過多久、多少次後才可代言等。他認為,這一規定應限制於證明性廣告,如果明星只是在商品上露一面,卻沒有利用自身影響力證明產品的功效等,就不受影響。

以前,內地曾出現明星代言質量不合格產品、三無產品的情況,甚至如三聚氰胺奶粉等違法產品都有大明星站台。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岳屾山表示,當前,即使發現明星代言的產品存在虛假廣告甚至違法犯罪情況,受處罰的也僅是生產廠家和廣告商,對於明星本身並沒有處罰和影響,這導致明星代言只看經濟利益,而不考慮產品質量是否有問題,也不會考慮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岳屾山說,此次廣告法修訂明確了明星代言必須先使用產品的責任,明星必須有購買、使用紀錄,而不能嘴上應付一句「我覺得這產品還不錯,挺好的。」廣告法修訂後,明星代言廣告時,將要自己先承擔審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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