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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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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端洪:「過半數」 符民主程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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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端洪指出人大常委會有義務堅守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性、排他性。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就香港政改問題作出決定,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昨日發表文章,指出人大常委會有義務堅守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性、排他性,同時有權對民主程序作硬性規定,而要求特首參選人要獲提委會過半數提委支持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完全符合民主程序的定義。

陳端洪昨日在題為《對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正當期待》的文章中指出,根據理性的運用、邏輯的必然性,對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問題所作的決定可能涉及的幾個問題作出推斷。他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硬性規定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他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中,規定香港特首普選時可參照現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方式組成提名委員會,而附件一規定了第一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四大界別,具體的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授權香港本地選舉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權力的中央地方分配格局一直未變。而有關的決定是「開放性規定」,並沒有將自身的權力授予香港特區,故不能否定人大常委會有權在適當時候作硬性規定。

人大常委會可規定提委人數界別

陳端洪認為,最合適,最好的方式是參照附件一的立法分權模式,人大常委會規定人數和界別,而將具體的界別劃分及名額分配授權香港本地立法規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其職權,不存在越權問題。」只要人大常委會是在12月29日決定規定的「參照」範圍內作出硬性規定,它的行為就是合適的,「不構成出爾反爾。」

針對「民主程序」的問題,他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提名委員會需按民主程序提名,但沒有規定民主程序的具體制度,關於民主程序的決定權力也沒有授予香港特區。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這樣的規定,不存在越權嫌疑。

「過半數」具3優點

陳端洪續說,民主程序有多種制度選擇,過半數是其中一種選擇,完全符合民主程序的定義。 過半數有其優點。一是體現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意志,充分發揮提名委員會的整體作用,防止在提名委員會內部製造對抗和分裂;二是候選人獲得各界別委員的多數支持,具有很強的社會基礎,當選後易於施政;三是由於提名委員會是按界別選舉產生的,而且幾乎不可能出現任何一個政黨能在提名委員會擁有過半數委員的局面,所以過半數可以防止政黨操控提名,淡化政黨政治。

限定特首候選人數屬「量體裁衣」

在限定特首候選人數的問題上,他認為,如果規定「過半數」,理論上說,一個委員會的半數以上人的意見就代表了機構的意志,具有約束力,在這個基礎上,是否需要進一步限定候選人數目,並不是一個選舉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判斷。「根據普選的制度邏輯,最起碼也得保證有兩名候選人,按照常理,稍微超出兩名屬於正常預期,但候選人太多也沒有必要。一些人主張一定要較多的候選人,其實這不是從制度本身去考慮問題,而是『量體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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