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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性交「太激」下體痛 求診揭「未夠秤」護士報警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沙田廣源h發生罕見風化案。一名21歲女補習教師,涉與未成年的15歲男生譜出「師生戀」,日前在家中與男童發生性行為時,疑因行為「過激」導致雙方下體疼痛,事隔多日後兩人仍感不適,至昨午同到區內診所求診時,因護士發覺男童「未夠秤」而報警揭發事件。警方初步調查後,已將涉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女補習教師拘捕。
被捕女補習教師姓江、21歲,由於涉嫌性侵犯未成年少男,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並不適用於她, 故被警方以「向年齡在15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拘捕;有大律師指出,這條罪行較「衰十一」(「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嚴重得多。
女仍在求學 為男童補習多年
消息稱,涉案女補習教師家住沙田廣源h,她本身仍在求學,多年來一直上門替中、小學生補習賺取外快。據悉,案中男童剛升讀中三,自小學開始已獲江女上門替他補習。不排除有人日久生情下,與男生譜出未為社會接受的「師生戀」。
案發8月28日,涉案女子在廣源h家中疑趁無其他人,與未成年男友發生性行為,其間疑因有「過激」行為,兩人事後均感到下體疼痛不適。
師生結伴求診 女被拘
至前日下午5時25分,兩人覺得下體仍疼痛不適,於是結伴到區內一間診所求診,男童向診所護士坦認曾與人發生性行為,37歲診所女護士驚悉男童仍未成年,認為事態嚴重,於是報警。警員到場經初步調查後,發覺事件與男童結伴看病的成年女子有關,遂以涉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將該她拘捕扣查,案件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男性與未成少女發生性行為,警方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起訴男方,但並無「與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的法例,故若發生類似事件,警方會以「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提出起訴。前者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後者會嚴重得多,可被判監禁10年。陸偉雄認為「師生戀」未為社會接受,故為人師表要不時自我警惕。
根據本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該罪並沒有指明性別,不論男性或女性干犯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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