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關據鈞)對於社會上有人就政改問題作出不合理批評,聲稱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忽然篩選」。特首梁振英昨日反駁指,香港基本法在24年前頒布時,已寫明特首候選人必須經由提委會提名,現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沒有新增任何所謂的「篩選」程序;而香港基本法亦賦予中央最後不任命某個候選人的權力。
港基本法早列明提委會提名
梁振英在港台節目《給香港的信》中表示,一些憤世的人會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沒有給予香港「真民主」。他們認為提名委員會會「篩走」一些「泛民」陣營的候選人。對此,他建議那些人要熟讀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基本法24年前落實起,已列明特首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因此,剛剛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並沒有新增任何所謂的『篩選』程序。」他又補充,香港基本法亦賦予中央最後不任命某個候選人的權力。
港「高度自治」源中央授權
對於任命權,梁振英解釋,由中央政府任命是本質上的需要,因為香港特首與其他民主地方不同,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是源於中央授權特區的額外權力,所以選出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不能與其他例如選舉市長的程序比較。
他又再次批評港英政府的不民主,管治香港過百年來,都是在沒有任何港人甚至英國人的參與下,直接委任港督管治香港,並指出對香港承諾普選的並不是英國,因為《中英聯合聲明》只列明特首可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而承諾有普選的是中央,中央在1990年人大通過的香港基本法中承諾,香港按實際情況,以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普選,而且在回歸後,選委會亦擴大民意基礎,由最初的400人增至2012年的1,200人。
梁振英又預期,將來的特首選舉,候選人之間會有激烈競爭,而爭取成為選舉委員的選舉,亦會同樣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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