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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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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賄賂政客須追究刑責


反對派「金主」黎智英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昨日下午在律師陪同下到廉政公署總部「飲咖啡」。黎智英用「黑金」賄賂反對派政黨和議員為自己「發聲」,是赤裸裸的行賄受賄行為。廉署必須依法追究行賄的黎智英和受賄的反對派政客的刑責,彰顯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廉潔聲譽。黎智英也是「佔中」、罷課的「金主」,必須揭穿他的真面目,讓市民看清黎智英才是阻礙普選、破壞民主發展的絆腳石。

黎智英的「黑金風波」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他自己亦對向有關政黨及政客捐錢直認不諱。黎智英並非開善堂,不會無端端大灑數以千萬計的金錢予反對派。俗話說,受人錢財,替人消災。反對派政客拿了黎智英的好處,為黎智英效犬馬之勞。已公開的資料顯示,李卓人、梁家傑等收受黎智英獻金後,分別在立法會辯論所謂「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動議時,利用立法會議員身份為黎智英出頭,為《蘋果日報》被抽廣告一事「發聲」,而有關議員並無就收受黎智英獻金作出申報。陳方安生這位前高官亦收過黎智英合共350萬元的賄賂,然後在國際媒體點名批評抽起《蘋果日報》廣告的本港銀行,更直接去信有關銀行,質問為何抽起《蘋果日報》的廣告。

《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列明,包括公務員和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收受包括金錢等利益後,利用公職為捐款人做事,足以構成違反條例。前廉政公署副專員郭文緯亦指出,有關人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表面證供已基本成立。黎智英捐錢給議員為自己「發聲」,是赤裸裸的行賄受賄行為。香港是法治社會,廉署有責任對黎智英的「黑金」事件徹查到底,將違法者繩之以法,絕不能因為黎智英和反對派政客身份特殊,幹了行賄受賄不見得人的勾當,卻可以逍遙法外。

黎智英昨日叫囂「堅持爭取普選,繼續支持爭取普選的人」。其實,此次討論普選期間,黎智英為「佔中」、罷課提供大量金錢,極力鼓動反對派採取各種激烈抗爭,對抗人大決定,對抗中央,拆珥輕銙q往依法普選的正軌,更對繁榮穩定造成嚴重衝擊。黎智英絕對不是什麼「民主英雄」,而是破壞普選的千古罪人。 (相關新聞刊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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