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指令》,公眾人士在會議室或公眾席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a) 遵守秩序。
(b) 展示由立法會人員向他們發出的訪客證。
(c) 關掉傳呼機及流動電話。
(d) 按立法會人員的指示就座。
(e) 不得攜帶任何行李,但手提包類似物品除外。
(f) 不得在公眾席飲食。
(g) 不得拍攝或錄影會議過程。
(h) 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i) 不得喧嘩或呼喊口號。
(j) 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立法會要求訪客須領取和展示訪客證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列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公開會議的訪客外,所有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訪客均須向立法會人員申領訪客證,並須於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時間一直予以展示。
立法會訪客進入議員專用範圍的限制:
(1)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
(2)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專用範圍的地方。 (2011年第58號法律公告)
立法會訪客進入立法會辦事處的限制: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立法會人員、議員或主席准許,不得進入立法會的任何辦事處。
立法會訪客進入一般辦事處的限制:
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一般辦事處的獲授權職員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一般辦事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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