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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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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反對派議員涉多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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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示威者「佔領」立法會大樓非法留宿。

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大開中門」,招待「佔中」主腦及示威者享用議員的設施,甚至提供處所予對方策劃或管理涉嫌違法的「佔中」活動。有法律界人士昨日向本報指出,有關議員運用自己的職權,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款待,有可能干犯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或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行。若有關行為讓某議員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更有可能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罪行,最高可被判囚7年及罰款50萬元。

提供場地與犯法者同罪

法律界人士陳曼琪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因此,就算反對派議員聲稱,只提供場地給有關人士作為支持佔領行動,但「佔中」示威者一旦有可能觸犯法例時,提供場地的一方亦會有可能觸犯相同的罪行。

同時,立法會的運作來自公帑,議員利用其身份,提供優待予個別人士,陳曼琪指出,有關立法會議員有可能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倘若該議員在提供這些因議員身份所帶來的便利予個別人士,而被查出涉及利益或延後利益,更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警方已經多次強調,「佔中」行為是未經申請的行動,屬「非法集會」。但是,民主黨的黃碧雲本月6日在記者會上聲言:「反對派議員都是『佔中』的參與者,有訪客到大樓與他們討論『佔中』的問題,是很正常的。」另一名反對派議員何秀蘭則在昨日接受記者訪問時更稱,「我們會跟民間團體合作,大家一起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種說法令人相信部分反對派議員正協助、教唆人犯罪。就如有人明知其朋友打算入侵別人電腦,仍然提供其單位及電腦給其朋友,則屬此類。

涉干犯《防止賄賂條例》

被問及反對派議員向「佔中」示威者提供包括休息、睡覺甚至洗澡等便利,在非休息時又有可能利用立法會地方作出包括商討、部署、策劃「佔中」等工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該等人士以立法會議員的特殊身份,向對方提供立法會的便利中,有涉及利益上的回報甚至收取延後利益,更有可能干犯《防止賄賂條例》。

該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公職人員不應利用公職身份為他人謀取私利,即使該公職人員沒有受賄,但濫用職權或偏袒,都可視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相關的案例中,判詞中亦解釋,當中元素包括「蓄意及故意地」。例如有公務員利用政府車輛作私人用途,最後被判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香港文匯報記者 連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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