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楊小軍對本報表示,四中全會首次提出的健全憲法解釋程序,可以對憲法實施進行監督,但對憲法的監督不能僅靠解釋,今後還要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落實監督。
楊小軍對本報表示,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是實施憲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對憲法解釋來行使監督權,這一點在國際上亦有慣例。憲法都是比較原則和宏觀的法律條例,落實到具體的實施中,需要結合現實有一個解釋的具體環節。
不過,他強調,憲法解釋可以對憲法實施進行監督,但對監督憲法實施不能僅僅靠解釋,還需要有一定的違憲監督機制。此次四中公報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是進一步強調全國人大對憲法監督的法定職責。在他看來,四中公報只是重申了要實施憲法監督,今後還要進一步明確如何落實監督。
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在接受新浪採訪時指出,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權利,但以前都未激活。從此次公報的內容來看,將從機制上具體制定可操作的制度,來解決憲法監督、解釋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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