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查陸資赴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9、11條,通過對陸資赴台更嚴格把關,包括為避免陸資企業惡意歇業,修法增訂陸資轉讓持股時,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台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將可不准轉讓。
涉影響台「安全」將不得轉讓
大陸地區人民赴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陸資投資人可投資的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新增的第2項主要為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劃,在台灣「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放寬陸資投資限制,陸資在示範區內投資製造業,比照外人投資限制,投資服務業則比照世界貿易組織待遇。
由於「立法院」尚未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委員會決議先刪除第8條第2項規定,並通過其餘第8、9、11條條文。第9、11條內容對陸資來台更加嚴格把關,包括為避免陸資企業惡意歇業,修法增訂陸資轉讓持股時,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台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將可不准轉讓。
此外,現行規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約2043萬港元)以上陸資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需將財報、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台「經濟部」表示,未來修正後將實收資本額由8000萬元以上門檻修正為3000萬元(約766萬港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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