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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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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何俊仁觸犯藐視法庭罪證據確鑿


徐 庶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身為執業律師,昨日竟然說 ,「佔領行動是公民抗命的特點之一,法庭禁制令只是重申市民違法,市民第一日開始都知道要承擔法律後果,不需要法官透過判決告訴市民佔路是違法行為」。何俊仁企圖貶低禁制令明顯是在挑戰法治。

這一番說話,明顯是歪曲和否定法庭禁制令,煽動佔領者繼續佔領,不需要移開路障和離開「佔領區」,不執行禁制令。法庭針對金鐘和旺角佔領行為的禁制令,並非僅通知有關市民行動違法那麼簡單,而且是通知「所有的佔領者必須離開佔領區」,禁制令雖然沒有寫上具體名字,但所有在「佔領區」內的佔領者都必須離開。如果不遵守禁制令,法庭的執達吏可要求警方協助,將違反禁制令的人拘捕,帶到法庭審判。根據普通法的判例, 2007年的何錦偉案,觸犯藐視法庭罪者,法院可即時判其入獄3星期並留案底。 何俊仁身為執業律師,故意挑戰香港法律和歪曲禁制令性質,嚴重觸犯了《法律執業者條例》及有關執業的要求,令本港司法界蒙羞,他必須面對律師會的紀律制裁。他公然煽動佔領者以「會接受法律制裁,是尊重法律」作為借口,實際上是不願意撤離「佔領區」,並且把禁制令理解為不過是「違法通知書」,完全是露骨的挑戰法庭權威,觸犯藐視法庭罪。何俊仁已經派發了十種拆解禁制令方法的傳單,說高院近期發出的臨時禁制令,「屬民事禁制令:即兩位原訴人與在場『佔領者』之私人恩怨,警方無權因民事禁制令介入或作出清場。」明顯是挑戰法定命令的權威,是對香港法律和法制的失實陳述,現在已經證據確鑿。抗拒接受禁制令者,是受到了何俊仁的教唆和煽動。所以,如果執達吏清除路障,受到了阻撓,可以要求警方拘捕何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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