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尚勇、蘇桓稼 銀川報道)記者近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環保廳了解到,自2015年1月1日起,寧夏將正式施行《寧夏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強化對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的法治保障。條例規範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總量預算管理制度,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許可制度,突出了政府主導作用和排污企業責任主體地位。另外,條例對各種排污行為加強了責任保障。
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違規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自作出責令停止排污決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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