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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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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對香港法治造成二次傷害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表示,「佔中」行動對香港法治構成好大衝擊,他引述相關禁制令判詞指,不是犯法後自首就代表對法治無影響。必須看到,「佔中」的組織者、參與者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發出不少企圖卸責的奇談怪論。然而,「佔中」違法事實俱在,必須依法追究「佔中」搞手的法律責任。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如果組織衝擊法治行動的人以政治理由逃脫法律制裁,將會對香港法治造成二次傷害。

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在法治社會中,每個人最應該做的,是任何時候都不應該犯法,違法理所當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佔中」破壞法治,破壞社會安寧,影響經濟發展、市民安全和生計,禍害青年學生,使香港成為暴戾之都、動亂之都,後果非常嚴重。組織、策劃、資助及煽動參加「佔中」的人,涉嫌違法性質嚴重,不承擔法律責任,不能伸張正義、彰顯法治精神。但是,如今,「佔中」的搞手們為了逃避刑責,大肆散播違法是為「公民抗命」,這不過是要取得逍遙法外的特權。

大律師公會曾發表聲明,提醒參與「佔領」行動的示威者,法院審訊不會判斷相關政治理念的優點,他們一旦因觸犯刑事罪行被檢控,所謂「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香港擁有高度的自由表達各種訴求。香港也是一個尊重法治的社會,沒有任何人可以站在「道德高地」去違法。「佔中」已造成違法的客觀事實,絕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佔中」的組織者、參與者正是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近日有不少企圖卸責的奇談怪論,例如違法自首便不算破壞法治,追究「佔領者」會破壞和諧、導致暴亂等等。這些怪論恰恰暴露「佔領者」不想承擔後果,再次傷害香港法治。試想一下,如果殺人放火、姦淫虜掠後自首,也不算破壞法治,香港還成什麼世界? 為了「和諧」、怕「佔領者」搞事,就對「佔領者」的罪責輕輕放過,甚至一筆勾銷,這和放縱罪犯有何區別?如果任由違法而毫無代價,必然會導致香港出現綱紀廢弛、禮崩樂壞的局面,社會一定不會和諧。執法機構必須依法追究「佔中」搞手的刑事責任,重振法治權威,防止香港淪為無法無天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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