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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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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二十三條自行立法 體現港高度自治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就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提出將《國家安全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以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指出,香港基本法制定時,容許香港自行立法處理國安問題,是考慮到可以一套較寬鬆的國安法律,體現香港的自由和人權狀況。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已說明由香港自行就相關危害國安行為立法處理,《國安法》內容亦與二十三條大致相同,除非本地立法確不可行,香港目前先根據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是適當做法。

陳弘毅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有規範根據甚麼程序,全國性法律可適用香港,而這些全國性法律須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非關乎香港自治範圍的全國性事務。程序上,也要先徵詢特區政府和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才能由全國人大決定是否把全國性法律放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內。

容許港享較寬鬆自由度

陳弘毅指出,1997年至今,只有兩次啟動過相關程序,第一次是關於海洋法的專屬經濟區法律,另一條涉及外國中央銀行在香港享有司法轄免權的外交事務。至於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如叛國、顛覆、竊取國家機密等,部分內容已可體現內地刑法中的《國安法》相關規定,他看不到今年3月召開兩會期間處理修訂《國安法》時,需要適用於香港。而且,《國安法》內容也大致和第二十三條相類,暫時不需要在二十三條以外加入《國安法》。

陳弘毅進一步指出,內地的《國安法》有關分裂國家和叛國等罪行較嚴厲,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時,認為有關法例未必適用於香港,所以當時決定香港立法機關自行處理國家安全問題,可容許一套較寬鬆的法律體現尊重自由和人權。

他強調,第二十三條已說明應由香港自行立法處理,既然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目前便應先根據二十三條自行立法,若最後證明不能自行立法,例如立法會否決相關的本地國安草案,此時便可考慮其他方法保障國家安全。然而,目前並無相關情況出現,不存在香港特區推行內地《國安法》的條件。

被問到作為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否支持吳秋北的建議,陳弘毅說,要視乎屆時新修訂的《國安法》條文是在第二十三條內或外。

他說,香港在立法上有很大自治權,只有少數涉及國防或外交的全國性法律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內,例如國旗法及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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