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為第二十三條立法。惟反對派不斷將香港對二十三條的立法義務「妖魔化」。事實上,保護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本應由中央政府立法,並通過一套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但在當年香港基本法通過時,為了照顧香港與內地市民享有不同水平的自由權利,遂決定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足見中央面對國家安全的重要法例,依然照顧香港實際情況,以較寬鬆方法處理。
本應由中央立法 後交港府自行訂立
香港回歸至今已17載,仍未履行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責任。日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透露,他現正計劃與部分港區人代提出,在香港未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之前,讓《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引起社會各界熱議。
保護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本應由中央立法,並通過一套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但在當年香港基本法通過時,考慮到香港與內地人民習慣了不同水平的自由權利,譬如內地刑法水準等,並信任香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履行高度自治,遂決定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交由香港因應其實際情況訂立一套大家都接受的法律,足見中央以寬鬆態度對待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事實上,中央有權將有關國防、外交等的法律,透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也有權在危急時頒布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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