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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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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是「佔中」黑手 豈能逃避刑責


違法「佔中」幕後黑手和金主黎智英應警方「預約拘捕」,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他拒絕保釋,獲「無條件釋放」,但警方表明保留檢控權利。黎智英上演「踢保騷」挑釁警方,但其策動「佔中」證據確鑿,惡行昭彰,不論如何氣焰囂張,他還是不能逃避刑責。

保釋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拒絕保釋即所謂「踢保」,是嫌疑人應警方要求報到後,拒絕再續保,警方須於拘留最多48小時後,決定是否正式落案起訴相關人士。黎智英及一班「佔中」搞手以為警方的拘捕行動奈何不了他們,「踢保」企圖逃避刑責。

黎智英在去年12月11日金鐘清場時處心積慮表演「被捕騷」,現在又刻意表演「踢保騷」,其囂張氣焰背後其實色厲內荏。黎智英等「佔中」搞手有組織地「踢保」,是以為「佔領」行動規模大,參與人數眾多,警方要將嫌疑人提出起訴,需要進行大量的搜證及文書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程序,黎智英等搞手遂以「踢保」迫使警方對他們「無條件釋放」。但是,黎智英「踢保騷」根本迴避不了刑責,當警方完成搜證後就會正式檢控,黎智英及一班「佔中」搞手還是躲不過法律審判。

黎智英是違法「佔中」幕後黑手和金主,證據確鑿,罪責難逃。黎智英早在去年9月就到廉署接受調查,他向反對派政黨、議員和政客捐錢,實為行賂,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黎智英除了大規模行賄,以及參與非法集結,還直接金錢資助違法「佔中」,並透過旗下報刊發動輿論影響而同時觸犯煽動他人犯罪,涉嫌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即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以及《公安條例》245章第19條,即參與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集結的人即觸犯集結暴動罪。

香港是法治之區,黎智英及一班「佔中」搞手破壞香港法治。現在又有組織地「踢保」企圖逃避刑責,不過是在玩弄法律程序,也是自欺欺人。不論他們如何企圖鑽法律空子,都必定要為他們所犯的罪行承擔刑責。(相關新聞刊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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