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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對「6·8」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恆的死刑判決。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唐琳 廣西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廣西防城港市「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恆的死刑判決,維持對黃曼麗、阮氏軍等22名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判決。
據了解,自2010年起,黃清恆和被告人黃曼麗、阮氏軍等人逐漸組織了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中國廣西省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
從2010年至案發,該團伙共出賣兒童20餘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嬰兒賣出後,所得贓款由阮氏軍扣下個人利潤後,將餘款打給黃清恆、黃曼麗等平均分配,其他負責接送或提供幫助的被告人則得到一定好處費,而買賣或介紹嬰兒賣出的相關被告人也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
維持一審裁決
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清恆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黃曼麗、阮氏軍等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下同)到1,000元不等。黃清恆、阮氏雪貞等7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黃清恆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產生從越南組織嬰兒到中國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二審法院認為,黃清恆是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屬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並依法對黃清恆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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