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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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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聊記錄博客可作民事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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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聊天記錄等可作民事案證據。網上圖片

事前需簽保證書 避免虛假訴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馬琳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發佈《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上網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此外,該司法解釋還進一步強調,為避免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等行為,法院要求證人在作證前需要簽署保證書,拒絕簽署保證書的則不得作證。

在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並明確該法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法律施行兩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昨日正式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部共計23章、552條的司法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參與起草部門最多、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是內地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法律明確電子證據類型

據本報記者了解,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近日發佈第3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指出,截至去年底,內地網民規模達6.49億,互聯網普及率為47.9%。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5.57億,佔比升至85.8%。而在移動互聯網的推動下,個人互聯網應用呈上升態勢。因此,網絡信任成為社會信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成為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等深層網絡應用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在這個前提下,輿論與學界逐漸意識到電子類證據作為民事案件呈堂證供的必要性。然而,曾經在重慶等多地發生過民訴案件中,遞交法院的電子證據真實性難以認可或真實性已被認可,但卻無法確定網名交流的兩人就是當事人本人等種種原因不被法院採納的案例。

對此,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確定了民事訴訟法的證據類型,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中,進一步對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進行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視聽資料可以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包括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進一步強化誠信訴訟

此外,昨日公佈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誠信訴訟,規定要求,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拒絕簽署保證書的證人,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指出,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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