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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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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真兇趙志紅一審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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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紅被法警帶上法庭。中新社

殺人強姦搶劫盜竊數罪併罰 「4.9」案殺人姦屍證據確鑿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鵬宇,實習記者 圖們 內蒙古報道)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趙志紅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併罰,判處趙志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3萬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萬餘元。對於其從寬處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趙即是「呼格吉勒圖案」真兇。趙志紅當庭並未提出上訴。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宗。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姦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餘元。

性質惡劣 從重處罰

呼和浩特中院認為,趙志紅故意殺人後姦淫屍體或強姦婦女後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還多次強姦婦女、幼女,情節惡劣,多次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或攔路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和盜竊罪。趙志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係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係未遂,其辯護人提出部分事實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同時,對於呼和浩特「4.9」楊某某被害案,即備受關注的「呼格吉勒圖案」,公訴機關於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趙志紅對此當庭予以供認,其辯護人提出,認定該案係趙志紅所為的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後姦屍,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姦罪。

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當審判長宣讀完判決書,並詢問趙志紅是否上訴,趙志紅哽咽地說:「我考慮一下。」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煙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1天後被執行死刑。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進入再審程序,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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