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
■修正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上的特定事項授權在部分地方暫停試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修正案增加規定,授權決定不僅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還要明確授權的事項、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
二,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修正案草案在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同時,明確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修正案草案將「稅收」專設一項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四,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進行規範
■修正案草案規定,一是制定部門規章,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二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記者 劉凝哲、張紫晨 兩會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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