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3月6日,主管港澳事務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會見出席全國人大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時強調,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利益是不能挑戰的紅線,香港近年出現的「港獨論」、「城邦論」等論調,違反了「一國兩制」的原則、違反了香港基本法,都是不允許的。對此,香港反對派將「港獨論」、「城邦論」的興起,歸咎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說是對香港「真普選」失望逼出來的情緒。其實,「8.31決定」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香港反對派迄今為止未能提出「8.31決定」抵觸基本法的任何理據,他們不能舉證,也不願意舉證,但就是要搗亂。
反對派的邏輯是,根據「8.31決定」,反對中央的人不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就是違反「真普選」。他們的「真普選」,就是要讓對抗中央的人成為候選人,並通過普選成為行政長官。這是強盜的邏輯,強盜想搶東西,沒有搶到,就要殺人,也殺不到,就鼓吹造反,就要「香港獨立」,建立城邦。這種強盜,不僅是殺人越貨而已,而是要竊國變天了。太平盛世,何來逼上梁山。強盜的邏輯,就是不講理。
「港獨論」的強盜邏輯
香港「港獨論」和「城邦論」,並非新鮮事物,早在「8.31決定」之前已經存在,只不過是「8.31決定」後,提倡者覺得時機已到,公然號召,問題激化而已。對類似舉動,回歸前,倫敦政府出於不挑戰北京的考慮,總是利用香港原有法律,加上政治手段加以壓抑,港府的政治部及其人員不是白吃飯的。回歸後,這種舉動,顯然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也違反了香港法律,只不過香港決策者、執法者沒當作一回事。
香港早就存在「港獨論」和「城邦論」,於今為烈,這是不爭的事實,反對「8.31決定」的香港反對派議員根本不否認,他們不承認的是抵觸香港基本法的論調。他們的主要觀點歸納起來有:(一)在戰後成立的聯合國,致力於「非殖民地化」運動,香港和澳門都列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名單」中。(二)1960年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第二、第三條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不得以政治、經濟和文化或教育方面的準備不足作為拖延獨立的借口。」(三)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提到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約》和《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都承認民族自決這一人權,因此通過公民投票推行「香港獨立運動」、建立城邦是香港基本法允許的。
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理由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前,香港、澳門的確曾列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名單中」,中國恢復該席位後,副外長黃華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要求從上述名單中剔除香港和澳門,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剔除的決議,英國和葡萄牙政府的代表投了贊成票。港澳回歸,是中國政府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的結果,這是港澳基本法的序言都明確的。
(二)港、澳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是港澳基本法序言的第一句話明確的。1960年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是針對殖民地而言的,香港、澳門既然都不是殖民地,當然就不適用於港、澳特區,港、澳特區不發生人民自決的問題。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任何地方不得行使國家主權,包括作為行使國家主權的公民投票。
香港不是英國的殖民地
(三)上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提到的民族自決,通常只適用於殖民地獨立。英國雖然認為香港是其殖民地,但在加入時作了保留,其措辭是,聯合王國對公約第一條承擔的義務與聯合國憲章第一、第二和第七十三條承擔的義務有抵觸時,聯合王國政府將承擔憲章的義務。聯合國憲章第一條闡明聯合國的宗旨;第二條闡明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第七十三條規定了會員國對托管領土的責任。也就是說,上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提到的民族自決,在香港回歸前,不適用於香港。中國政府的立場也很明確,在香港回歸前,香港不是英國的殖民地;在回歸前七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第一條明確不允許香港自中國分離,第十二條明確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的法律地位;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提到的民族自決,也不適用於香港特區。
因此,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基本法應對「港獨論」、「城邦倫」的原則是明確的。香港基本法第一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論有什麼原因而興起,「港獨論」、「城邦論」都有試圖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的圖謀,都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該法第二十三條還規定,香港特區應當立法禁止分裂國家的行為,也說明試圖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的「港獨論」、「城邦論」,都是違法的。
問題是,目前香港特區尚未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限制義務,對「港獨論」、「城邦論」是否無法處理呢?根據筆者對香港特區行使法律的理解,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的煽動罪與分裂國家罪有部分重疊,是可以懲治「港獨論」、「城邦論」的。當然,對受「港獨論」、「城邦論」影響的群眾,主要還是教育和宣傳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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