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國家工商總局11日發佈《關於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意見》,當中指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時,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進行維權,經營者必須依法承擔首問責任,不得推諉。
《意見》明確,如果有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台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後,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據介紹,對拒不履行首問責任的經營者,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罰信息。
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說,通常情況下,經營者能夠與消費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但仍有一些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他表示,首問制度的核心點在於,消費環節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據「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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