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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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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須兼顧勞資利益慎重而行


標準工時委員會昨日取得共識,建議立法規定日後勞資雙方簽訂合約時,須訂明工時與相關福利細節。標準工時委員會同意就規管工時立法,邁出推行標準工時一小步。但是,勞資雙方對應否立法訂立標準工時的問題分歧明顯,勞方更質疑僅由勞資雙方約定工時,會變成由僱主決定工時,變相助長長工時合法化,有違標準工時立法保障打工仔權益的初衷。香港作為成熟的商業社會,理當保障勞工階層權益,希望政府、勞資雙方繼續理性協商,慎重而行,努力縮窄分歧,力爭在保持企業競爭力和保障勞工權益之間達致平衡,探索出一個各方都可接受的標準工時方案。

香港是全球長工時地區之一,政府統計處2013年報告顯示,全港僱員去年的每周工時中位數是45小時,但不少工種的僱員工時逾50小時,一些中式酒樓及保安人員的工時,甚至高達60小時以上,大大超出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長時間的工作影響勞工身心健康,增加家庭矛盾,有損社會和諧。更大的問題在於,本港至今未有立法規管工時,有超過一半的超時工作沒額外補薪。標準工時委會委託顧問公司於去年所作的調查發現,近200萬打工仔(佔全港勞工人數61.1%)的合約沒有訂明超時工作補償方法,導致打工仔「有汗出而無糧出」。如今標準工時委員會同意,日後僱主須在僱傭合約中列明工時、加班補水、休息日、吃飯時間等內容。從無法定要求到有法定要求,可以說是立法規管工時踏出的第一步。

但對這一步,勞工界代表並不「收貨」。勞工界最不滿意的是標準工時委員會未能建議「一刀切」立法訂立標準工時,反而建議由僱主主導釐定合約的工時與相關福利,等同賦予僱主獲得長工時的「尚方寶劍」,打工仔超時工作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部分弱勢行業勞工爭取合理權益的話事權反被削弱,處於更不利地位。事實上,設立標準工時委員會、立法規管工時,出發點是保障僱員有合理工作時間及相關利益,尤其是保障市場議價能力較低的基層勞工。如果不能達致這一目標,與立法本意就背道而馳了。

一個文明的社會必須建立合理公平的勞工市場,切實保護勞工權益。現時全球有100多個國家設有標準工時,香港鄰近的台灣、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亦已經實施標準工時多年。香港社會至今對設立標準工時的分歧難以收窄,主要是本港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人力財力有限,再加上近年本港勞工短缺突出,企業擔心硬性規定標準工時將增加成本,影響競爭力,部分企業甚至可能被迫結業。因此,規管工時、保障勞工權益時,亦確實需要考慮保持本港企業競爭力的問題。這其中的矛盾,涉及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工作性質,也涉及不同的勞資相對關係,非常複雜,還需勞資雙方充分表達各自的理據,細緻考慮彼此的利益,以理性謹慎的態度,尋求一個勞資、政府、社會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立法的進程,要與這種討論同步,慎重而行,切不可匆忙立法,徒增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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