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網站也可成為有效的離婚文件?美國一名希望離婚的加納裔女子,在丈夫拒絕合作、無法提供有效的住址和工作證明下,向法庭申請經由facebook(fb)向丈夫發出離婚傳票,結果獲曼哈頓最高法院法官批准。女方的代表律師認為這種以另類方式作為離婚呈請有其必要性。
26歲女事主拜多是一名護士,她與同為加納裔的塞納在2009年註冊結婚。拜多的代表律師指,塞納曾答應舉行傳統的加納婚禮,但最終食言,令兩人關係觸礁,女方終決定離婚,不過男方拒絕現身簽字。
發訊息代替離婚文件
法官庫珀的裁決指,拜多和塞納多年來從未同住,只透過電話和fb偶然聯絡,且塞納一直告訴拜多自己居無定所,沒有工作,他告知女方的最後一個住址,更從2011年已遷出。郵局無塞納的住址紀錄,他也沒有手機賬單及車牌登記地址等,故女方根本聯絡不上他,即使聘請私家偵探調查也無果,所以法官批准拜多透過fb發私人訊息給塞納,以替代離婚文件。
拜多將需要連續三周、每周向塞納發出一次提出離婚訊息,或直至對方給予回覆為止。她上周已發出第一個訊息,暫未收到回覆。■《紐約每日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