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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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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頒新規 促平潭台灣車輛互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葉臻瑜 福州報道)記者昨獲悉,經大陸交通運輸部同意,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出台了《福建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物運輸暫行管理辦法》,促進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發展和車輛互通。大陸和台灣的經營者,都可提出備案申請,完成備案的台灣經營車輛,將配發有效期限3年的通行證。

記者還了解到,經備案同意的經營者從事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業務時,所使用的貨車須通過滾裝船舶在平潭和台灣地區指定港口上下,並辦理口岸相關手續後,始得進入平潭或台灣地區。從事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的車輛,不得經營平潭地區區間內道路貨運,不得在大陸境內平潭以外地區承攬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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