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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日前提出政改方案,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昨日在港出席一政改論壇時表示,特首普選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中央對選舉結果也非「照單全收」,因為中央具有實質的審批權和任命權。他強調,提名委員會是實現普選的必要條件,沒有提委會便沒有普選,又指只要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不變,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沒可能更改。
大中華青年在線昨日在城大舉行政改講座,饒戈平、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資深評論員周八駿擔任講者。
凝聚共識 最重要是回歸基本法
饒戈平在演講中引述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指,當前香港社會為縮小分歧,凝聚共識,最重要是回歸香港基本法,回歸到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明確規定。饒戈平表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是關於特首產生辦法的專項規定,是實施普選的綱領性條文及核心法律依據。
普選寫入基本法 英150年未做到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開創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奠定了「港人治港」的重要根基,「徹底終止了英女王直接派遣港督治理香港的模式」,這是非同小可的事情。其次,第四十五條確立了普選目標,因為是中央主動把普選寫入基本法,「英國人150年來都沒有做到」,這體現了中央推進香港民主的誠意,也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巨大包容性和創造性。同時,第四十五條規定了香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和特首普選的制度性安排,是不容置疑、不可挑戰的法律根據。
所謂「國標」 人人不同
饒戈平強調,香港普選本質上是中國的一個地方選舉,不是國家層次的普選,因此香港普選不可照搬西方國家的做法,也不受國際人權公約的約束。他指普選沒有「國際標準」,因為人人的標準也不一樣,笑言「唯一共通的標準,是誰都沒提出國際標準是根據哪一個條約產生。」
他進一步指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作為地區,特首選舉辦法並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香港的政治制度並非自行創制確立,而是由中央決定。他並指,香港特首是由地方選舉產生,但選舉結果並非直接生效、「照單全收」,因為中央具有實質的審批權和任命權,而任命是必要的環節,以體現特首對中央和香港「雙負責」。
饒戈平又說,第四十五條規定普選是提委會及「一人一票」的結合,「沒有提名委員會制度,便沒有香港普選,不可將兩者分開,不容許只要『一人一票』普選,但罔顧或隨意改變提名委員會。」
港草委提出提委會制度
他特別提到,第四十五列明的提委會制度,當年不是中央提出,而是由香港的草委提出,因這制度有利均衡參與,避免民粹主義及中央不任命特首產生的憲制危機,強調中央不是要控制選舉,「如果中央要控制選舉,完全可以不規定普選,沒有必要給自己找麻煩。」
他強調,人大「8.31」決定是根據第四十五條而作出,為實施香港基本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只要第四十五條不變,「8.31」決定的效力就一直存在,日後亦看不到有改變的可能性,但強調香港仍有空間透過本地立法調整選舉制度。他指普選距離香港愈來愈近,呼籲立法會通過政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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