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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感染中東呼吸綜合症(俗稱新沙士)的韓國男子,上周二於本港機場入境時被發現有發燒徵狀,惟口岸護士問其病況時,他否認曾與新沙士病人接觸,繼而轉乘直通巴士至內地。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如衛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可書面命令隔離該人;如衛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傳染病接觸者,也可書面命令對該人作檢疫。
食衛局局長高永文昨日表示,對於傳染病接觸者,現時法例足以授權強制他們接受隔離,《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賦予當局有不同程度的防疫權力,食物及衛生局局長為預防任何疾病傳入香港,可訂立規則禁止任何人入境、在港活動或離港,及將任何人隔離檢疫。任何人觸犯相關條文,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及監禁6個月。衛生防護中心日前則以此條例,禁止另外3名曾與確診韓國男子同機的韓國女子離境及要求隔離。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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