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真實與虛擬分界日漸模糊,現實世界法律雖同樣適用於網上空間,但因難以證明犯罪意圖,要成功定罪存在爭議。有大律師認為,爭拗源於《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涵蓋範圍過於狹窄,既難以證明該人有犯罪意圖,亦難以為較含糊或文雅的恐嚇字眼下定斷。他建議當局討論時可考慮擴闊適用範圍,並加入清晰定義,避免市民誤墮法網。
條例涵蓋範圍窄引爭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討論《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適用範圍,據保安局提交文件指,警方認為引用有關條例,對打擊有關罪行及其他違法行為至為有效。
不過,警方在執法時往往引起爭議。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執法爭拗在於條例涵蓋範圍過於狹窄,現時法例只涵蓋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及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4個範疇。
陸偉雄舉例指,若有人在網上笑指要殺死某人,控方可以第一六一條作檢控,但法理上必須要證明該人有犯罪意圖,被檢控一方可辯稱只屬戲言。他又舉例指,網上發布恐嚇性言論固然犯法,但若以較含糊或文雅字眼,如「幫你屋企裝修」代替「上門搗亂」,同樣難以定斷。
可令警方執法有更明確理據
陸偉雄稱,條例早於1993年立例,至今已近22年,繼續使用難免起爭議,故贊成立法會討論條例適用範圍。他又指,可討論擴闊條例的涵蓋範圍,為各種情況加入清晰定義,令市民大眾網上發表言論前,考慮會否因此犯法,減少誤墮法網,亦可令警方執法有更明確理據。
至於現時定罪後可處監禁5年,陸偉雄指有關刑期未必能反映各種罪行的嚴重程度,應在討論時一併考慮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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