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2004年4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及2014年8月3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一、從二○一七年開始,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提名委員會委員共1,200 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專業界: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300人
提名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在提名委員會五年任期內,如因行政長官缺位而依法進行補選,新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三、提名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提名委員會委員及其名額和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產生辦法自行選出提名委員會委員。
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四、不少於一百二十名且不多於二百四十名提名委員會委員可以聯合推薦產生一名行政長官參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推薦一人。
提名委員會從上述獲推薦產生的參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每名委員最少須投票支持兩名參選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參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具體提名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登記的合資格選民,從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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