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蘇洪鏘)地產代理監管局昨日發出新指引,規定代理在處理物業買賣或租賃交易時,代表缺席的訂約方之獲授權代表須出示妥當的授權書,方可讓其進行有關交易。
地監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表示,當局一直都有接獲投訴個案,涉及地產代理因沒有取得由缺席的訂約方簽署的妥當書面授權,以授權其代表代其進行交易,以致其後缺席的訂約方否認責任。有見於此,同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當局上周通過該新指引,以取代兩份於多年前的舊指引。
根據新指引,在買賣及租賃交易中獲委任的授權代表須有授權書,而該授權書應妥為簽立及核簽;同時,在發放訂金予業主代表前,必須確保該代表已獲業主授權收取訂金。
聲明書不具約束力
此外,指引亦提醒地產代理應避免僅要求該代表(不論他本身是否物業的其中一名業主)簽署一份聲明書,聲稱他已獲得或將會獲得缺席的訂約方的妥當授權,及承諾他個人負責所有後果。此類聲明書在進行有關交易時對於缺席的訂約方不具約束力,如地產代理採取這種做法的話,可能會被視為漠視物業交易應採取的適當步驟,並可能令其客戶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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