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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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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促檢控涉恐嚇法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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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致函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促請律政司檢控涉嫌恐嚇者,以保障法官可在安全環境下審案。

指涉藐視法庭礙司法公正刑事恐嚇 籲保障安全環境審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於今年初「光復元朗」行動中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的示威者日前被判刑,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提到自己在審訊過程中不斷遭威嚇,然而激進反對派辱罵、恐嚇陳碧橋的言行仍未休止,程度甚至近乎死亡恐嚇。有法律團體昨日致函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促請律政司檢控涉嫌恐嚇者,以保障法官可在安全環境下審案。律政司回應指,警方正調查事件,稍後會決定是否有人須被刑事檢控,或展開刑事藐視法庭程序。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致函袁國強。馬恩國在信中提到,當日有不滿判刑的示威者舉起印有「狗官」及「×你老母」字眼的標語牌,並高呼「狗官」以向法庭施壓,之後《熱血時報》更在其facebook專頁上發佈陳碧橋被槍械瞄準的設計圖片,並加上「講乜都冇用,做野(洁^最實際!」、「港奸陳碧橋法官 小心睇路!」的字眼,更有facebook用戶回應「一定全家死」、「知道你鶱銋D(度)出入」等。

馬恩國:涉藐視法庭礙司法公正

馬恩國指出,作出以上行為者已涉嫌藐視法庭、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刑事恐嚇,並在信中提供多宗香港及實行普通法的國家的有關案例。他認為,保障司法系統的公正關乎公眾利益,因為司法機關的獨立是香港法治重要的基石,否則法治會被嚴重削弱,而有能力檢控涉嫌藐視法庭者是司法獨立的保障。他促請袁國強考慮刑事檢控涉案者。

他昨日在記者會上解釋,《裁判官條例》第九十九條僅賦予裁判官檢控在法庭內藐視法庭者的權力,因此陳碧橋較難檢控在庭外辱罵、恐嚇自己的人,但警方從片段及圖片可得知他們的一些特徵,警方應該跟進。他又指,《熱血時報》雖然在判刑後才作出針對陳的行為,但行為或會影響將來其他法官或裁判官對相關案件的判決,故可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梁美芬:全體法界人士需譴責事件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大律師梁美芬表示,基金會成員討論事件時,都感到非常憤怒,因陳碧橋公開表示擔心人身安全,反映本港司法機關受到威脅,法治精神亮起嚴重警號。她認為,全體法律界人士有需要譴責事件,律政司也應該嚴正處理事件,有必要保障法官在安全環境下審案。她又說,陳碧橋沒有因事件而輕判或重判被告,應受高度讚揚。

被問到早前有參與「佔領」行動者被指獲「輕判」,有社會人士甚至立法會議員批評判決,是否藐視法庭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時,梁美芬回應指可以批評判決,但是次事件本質涉及人身恐嚇,並非一般謾罵或不滿,而是煽動對陳碧橋作出行動,認為不可將其混淆。

律政司發言人昨晚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律政司珍視法治及言論自由或表達意見的自由,要維護法治就須尊重司法機構的尊嚴。發言人指出,雖然市民有權就法官的判決表達不同意見或評論,但不能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和作出構成藐視法庭(例如侮辱法官)或其他刑事罪行的行為,如有需要,律政司司長有憲制責任展開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

發言人續指,有關陳碧橋的個案正由警方進行調查,律政司嚴肅對待事件,並已就事件向警方提供初步意見。當律政司收到警方提交的相關資料和證據後,會根據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考慮,以決定是否有任何人士須被刑事檢控或展開刑事藐視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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