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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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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商業教父」獲刑 復星否認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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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宗南案作出一審判決。本報上海傳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章蘿蘭 上海報道)有上海灘「商業教父」之稱的前光明食品集團董事長、聯華超市(0980)原董事長王宗南因挪用公款、受賄,昨日一審獲刑18年。另外,對於被指與王宗南之間存在利益輸送,復星國際(0656)母企復星集團昨否認有關指控。

出生於1955年的王宗南曾擔任上海黃浦區副區長,並於不惑之年棄政從商,先後執掌友誼集團、聯華超市、百聯集團、光明食品集團。他曾獲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中國零售業十大風雲人物」等稱號,一度被視為引領上海國企改革發展的重要角色。2014年,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偵查。

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宗南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夥同他人先後十餘次共同挪用聯華超市及其下屬單位公款共計1.95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用於上海立鼎公司、上海泉潤公司註冊、驗資、受讓股權、參與房地產投資等經營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餘元、受賄款269萬餘元及受賄收益833萬餘元予以追繳。

復星集團:支持政府反腐

此外,王宗南還在友誼集團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公司後,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謀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之後以總價208萬餘元的低價購得上海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兩別墅與當時的市場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餘元。上述兩套房產分別於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不過,復星集團昨天在電郵公告中表示,復星集團與王宗南之間並不存在利益輸送,復星集團在與王宗南擔任總經理的上海友誼集團合作時沒有謀取非法利益,並稱堅決支持中國政府的反腐敗工作。復星國際股價昨曾跌6%,收市跌4.9%,報15.38港元;聯華超市則升6.15%,收報4.66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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