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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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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明知起訴不易 執法照闖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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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組探員在皇后大道中Uber寫字樓檢走9部手提電腦。

召車手機應用程式(Apps)例如Uber,聲稱服務對象只是其用戶,嚴格而言並非全港市民,與的士不同。因此,若Uber等辯稱提供的只是會員專屬的接送服務,其實也可說得過去。即使有關服務不合法,但由於乘客和司機之間透過信用卡收取車資,並沒有直接金錢交易,要執法起訴也非易事。

有資深警員直指Uber是在「走法律罅」,但警方研究後認為,「碌卡」也算是收取利潤,在法律上算是非法取酬。但由於過往未有以信用卡交易的「白牌車」案例,未知法庭會如何判決,警方希望盡快將「測試個案」提上法庭。

早前有傳媒試搭Uber後,從信用卡交易記錄發現,車資是以「Uber BV」名義過數。根據公司註冊署資料,在港註冊的「Uber (Asia) Limited」由荷蘭註冊的「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持有,換言之,Uber在港的服務均透過海外公司過數。

法例沒指明「酬」須現金

運輸署發言人早前稱,若私家車並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車主無論以任何方式,包括加入了以智能電話應用程式作租車平台的團隊,亦不能使用有關私家車提供出租汽車服務,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以私家車提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與是否以現金交易無關,法例沒有指明「酬」必須是現金。就Uber的法律責任,運輸署並無直接回應,警方則指會採取執法行動,打擊相關罪行。

有資深交通部警員指出,警方打擊「白牌車」策略,最主要是透過「放蛇」,警方亦留意到Uber利用信用卡收費,經研究後認為「碌卡」亦算收取利潤,在法律上亦算是非法取酬,會照樣針對司機執法。

他說,由於過往未有以信用卡交易的「白牌車」案例,未知法庭如何判決,警方希望盡快將「測試個案」提上法庭。

無「兜客」未違招攬例

至於Uber營運商會否觸犯《道路交通條例》中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白牌車」的有關條例?該警員指,招攬行為多指司機在路上「兜客」,現時的士公司或平台招攬及轉介客人並不違法,故認為Uber未必違反此法例。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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