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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日前反非法勞工行動拘33人。
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文森 ) 入境處前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其他執法部門的「權能者行動」,並在行動中合共拘捕27名非法勞工與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入境處強調,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
被捕者包括6僱主
在「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餐廳、佛牌店、住宅及辦公室9個目標地點,共拘捕年齡介乎21歲至43歲的3男1女非法勞工。
在「權能者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落馬洲、天水圍、元朗、八鄉一帶搜查了15個目標地點,包括回收場、地盤、農場及園藝花圃,共拘捕23名非法勞工及6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20男3女,年齡介乎21歲至47歲,其中18名男子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4男2女,年齡介乎39歲至85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如求職者並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
為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2004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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