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根據《試行辦法》,為有效防範和降低執業風險,根據CEPA協議措施,《試行辦法》增加「投保中國境內的職業責任保險,且最低累計責任限額不低於每位合夥人每年1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試行辦法》還明確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已在香港或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並規定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根據《試行辦法》,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在深圳申請擔任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時,應當向深圳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依法監管;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市財政部門備案。
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其已在香港或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申請人應當提供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出具的審計工作經驗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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