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周永康、羅冠聰、黃之鋒涉嫌觸犯的「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及普通襲擊罪,一旦罪成,將面對3年至5年監禁。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3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倘涉及煽動參與非法集結,一旦罪成,刑罰將會更重。
《公安條例》第十八條指,「(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另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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