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是中國的五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之一,另有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自治區的設置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係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
198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權利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做了系統的規定,為自治區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自治區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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