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文森 ) 有傳媒昨日報道指,港珠澳工程大橋地盤排放污水。環保署昨日回應指,港珠澳大橋工程地盤產生的污水,受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其下牌照的規管,須要經過處理設施,符合排放標準才可排放。承建商設置了所需的處理設施,並定期提交測試排放的水質樣本,證明排放符合牌照所訂的標準。環保署表示,除了該署人員進行巡查視察,路政署亦在工程合約上訂下條款,確保港珠澳大橋工程地盤排放的所有污水都經過適當處理,符合標準。
續與路署及承建商跟進調查
環保署昨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早前收到報章提供資料,有市民投訴港珠澳大橋工程地盤排放污水,雖然該署人員翌日到場調查沒有發現該地點有污水排放,但正就有關投訴與路政署及其承建商作出跟進調查中,如蒐集到足夠證據顯示承建商有違規排放,會採取執法行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所發牌照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四批更改許可證 符環評條例
至於該報章報道「港珠澳大橋工程香港接線工程-觀景山至香港口岸段」環境許可證更改條款一事,發言人指因應各種原因,建築工程在施工期間需要修改設計或施工方式是普遍的情況。《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就此訂立了條款,讓有關工程可以就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的修改,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路政署曾就「港珠澳大橋工程香港接線工程-觀景山至香港口岸段」的建造4次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環保署及相關法定主管當局部門在考慮申請後,認為符合環評條例的規定,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故批准修訂有關的申請。
第一次更改環境許可證是在2011年,因港珠澳大橋香港接線工程會產生少量污染沉積物,故需要處理。2011年路政署申請改以不浚挖方式建造海堤,因不浚挖的建造方式可避免產生大量淤泥,對環境更有利,故獲得批准。
第二及第三次更改環境許可證是在2013年。前者路政署申請在工地設立海上混凝土配料廠代替在較遠的陸上混凝土配料廠,由於可以大量減少混凝土運輸船隻的行走次數,對環境更有利,故獲得批准。後者路政署申請在觀景山進行挖掘工程時以爆破代替機械式挖掘,因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故仍獲得批准。第四次更改環境許可證是在2014年,路政署申請改動橋墩的跨度,減少了橋墩的數目。此舉會減少阻塞中華白海豚的游弋通道及海洋生境的影響,亦因此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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