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吳婉玲)政府刊憲宣佈,由明年2月1日起,強積金計劃成員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時,可分期提取強積金。在新措施下,受託人除必須收取交易費用外,不可以就整筆或年內首四期的分期支付款項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罰款或從成員賬戶扣取費用。
目前,年滿65歲或提早於60歲退休的計劃成員,只能一筆過提取強積金,或將整筆強積金保留在計劃內繼續滾存。有關公告將於本月14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