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胡瑋燦 上海報道)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限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加大了對濫用停牌權利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將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將提請中國證監會核查。
最長不超過5個月
徵求意見稿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並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限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出例外規定。停牌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上市公司擬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申請延期復牌議案的,延期復牌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上市公司因籌劃其他重大事項申請股票停牌,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可以申請延期5個交易日復牌。公司籌劃事項依法須經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除外。
此外,公司在申請停牌時要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於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已處於停牌的公司,要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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